申请外资企业的设立需要哪些登记?外资企业申请登记需要哪些条件?
2022-09-02 15:06:29 来源:上市公司网
设立登记
申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国务院有委、部、局或北京市经贸委颁发的有效期以内(自签发之日起30日内)的《批准证书》正本;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驻在地点、代表机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企业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饿注册登记机关颁发的合法开业证明影印件,其中香港的区的有限公司需同时提交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税务登记证;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影印件及中文译件;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任首席代表及代表的授权书(或委托书)各代表的简历(附各位代表的照片两张),由国内中国公民担任代表的,应同时提交派遣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外籍代表或取得国外永久或长期居留权的中国籍代表,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及护照影印件;租期在一年以上的办事场所的租赁协议(附场所使用证明表);金融保险业除提交以上文件、证件外,还应同时提交该总公司的资负和损益年报、公司章程、董事会名单;登记注册委托书;代表情况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延期。
申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延期应提交的文件、证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在驻在期内必须每年办理一次延期登记。各办事处必须于《登记证》有效期30日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延期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证件:首席代表签署的加盖办事处印章的申请书;首席代表签署的加盖办事处印章的登记年度的业务活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与中国各有关单位业务联络情况,通过联络,总部与中国有关单位有无成交及成交额情况,机构人员状况(即代表与雇员的姓名、职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以办事处名义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和未经登记私聘雇员等方面的问题;原《登记证》和《代表证》;场地使用证明表(表上加盖出租单位公章及出租方负责人签字)。常驻代表机构延长驻在期登记
申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长驻在期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常驻代表机构一次批准驻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金融机构为六年),期满需继续常驻的,应于原批准机关批准后30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延期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证件:原批准机关的《延期批准证书》正本;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延期申请书;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业务往来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由首席代表签署的加盖办事处印章的驻在期内的业务活动报告(报告内容与《登记证》延期时相同);办公场所的租赁协议(场地使用证明表);《登记证》和《代表证》。